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

发布时间:2024-06-18 14:54:32 来源: sp20240618

  能源法草案首次审议

  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

  本报记者  张  璁

  4月24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(草案)》。受国务院委托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春临23日对能源法草案作了说明。

 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,能源安全事关经济发展、社会稳定、国家安全,是重大的全局性、战略性问题。我国已制定电力法、煤炭法、节约能源法、可再生能源法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,但能源领域还缺少一部具有基础性、统领性的法律。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能源法,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,对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、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。

  草案共9章69条,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:坚持党的领导,健全能源规划体系,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,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,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,加强能源科技创新,强化监督管理,明确法律责任。

  草案为发挥能源规划的引领、指导和规范作用,明确了各级各类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、编制依据、编制要求、主要内容、衔接关系,以及批准、公布、实施情况评估和修订程序等。

  草案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,主要从六个方面作了规定。一是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。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,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,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、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。二是明确能源开发利用政策。分别对可再生能源、水电、核电、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等开发利用的基本政策取向作了规定。三是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和集约节约利用。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、高效化、智能化水平,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,要求能源用户合理使用能源,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。四是保障基本能源供应服务。要求电力、燃气、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保障用户获得安全、持续、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。五是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。加强对跨省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,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高运行安全水平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。六是促进农村能源发展。鼓励和扶持农村的能源发展,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,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,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。

  为加快建立主体多元、统一开放、竞争有序、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,草案规定,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;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建设;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平、无歧视开放;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、产业链全链条协同推进;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,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;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。

  为发挥能源储备战略保障、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,提升能源应急能力,草案规定,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,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种类、规模和方式;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,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、矿产地储备相统筹;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确保政府储备安全,能源企业应当落实社会储备责任;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,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,制定能源应急预案,完善应急处置措施。

  

  原子能法草案首次审议

  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

  本报记者  魏哲哲

  4月24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(草案)》。受国务院委托,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、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张克俭23日对原子能法草案作了说明。

  原子能事业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。随着原子能事业快速发展,我国相继颁布了10余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规,对核安全、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专门领域作出具体规定,但由于缺少统领性基础法律,不利于强化顶层设计与更好统筹原子能事业发展和安全。因此,有必要制定原子能法,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、可持续发展。

  原子能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秉持原子能事业安全发展理念,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,统筹发展和安全;规范和促进原子能产业发展,为推进科技进步、提升原子能产业质量和竞争优势、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提供法律保障;增强立法协同性,与核安全法、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做好衔接。

  草案共8章53条。

  草案明确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的原则要求。一是规定从事原子能研究、开发和利用活动,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,统筹发展和安全,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。二是规定原子能科技与产业发展,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、可持续发展战略。

  在监督管理体制方面,草案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、能源主管部门、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原子能研究、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,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。

  对于推动原子能研发和利用,草案作了相应规定: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原子能研究、开发和利用活动,在科学技术奖励、产业发展、财政、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。二是明确原子能研发的总体要求,规定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,强化基础研究,探索前沿技术,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。三是明确国家加强原子能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,制定并实施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专项规划,加强原子能领域科学技术规划计划的衔接。四是突出原子能利用,支持在工业、农业等领域和平利用原子能,规范和促进核反应堆应用和核技术应用,坚持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。

  草案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。一是规定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,明确统筹核燃料生产能力布局,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、核准。二是对核燃料循环体系各环节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;明确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费用的承担主体和使用方式;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。三是规定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通道及装备体系建设,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过程严格监管。

  针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,草案明确原子能研究、开发和利用活动中信息公开和与公众沟通的要求;明确从事原子能研究、开发和利用活动必须严格落实核安全责任,并对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作了规定;对应当遵守的辐射防护、核安全保卫、核材料管制等义务作了明确要求;对核事故应急作了专门规定,并明确禁止缓报、瞒报z